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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

  今起,温州市区(不含洞头区)2019年社保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缴费标准将调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公布市区2019年社保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各企业需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300%的,按300%(即16608元)确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60%的,按60%(即3321.6元)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60%(即3321.6元)至300%(即16608元)之间确定.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和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均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536元确定.
  失业保险对应的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另外,工伤保险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各类行业缴费比例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现行费率的,按一类行业现行费率执行,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其余缴费标准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等明确条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