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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2605元.
  问:2017年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多少?
  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单位和职工各自最高不超过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问: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核定.
  问:调整年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年度是一致的吗?
  答: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转年的6月30日,例如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为一个完整的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即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例如2017年缴存额的基数是依据职工2016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定的.二者是不一致的.
  问:2017年度最高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不超过22605元.公积金缴存的最低下限为当年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
  问:如果职工是2017年以后入职的,缴存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单位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7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例如:2017年3月入职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2017年3月到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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