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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年筹资标准调为200元

  新政策扩大了城镇居民的参保范围,对户口在农村,但常年随父母在兰州市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也可自愿参加兰州市城镇居民医保。
  原享受医疗补助的厂矿企业职工家属和部队随军家属子女,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于停产、半停产经营困难且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企业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
  允许流动人员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医保。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与其他医保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城中村改造中村民户籍转性后,依据有关规定,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居民医保年筹资标准调为200元
  城镇居民(不含大中专及中小学生)基本医保年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80元调整为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由原来的20元调整为40元,省市县区财政补助80元和个人每人每年缴费80元不变。
  享受我市城市低保人员参保的,每人年筹资标准由原来180元调整为200元,个人不缴费。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由原来的20元调整为40元,省市县区财政补助130元和个人缴纳30元不变。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对困难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中央财政另外给予的5元和30元补助标准不变。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及中、小学生年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120元,学生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不变。今后,我市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随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