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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月2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明日起执行。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相应调整,调整后,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普遍有降: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40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550元调整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不变。
  部分项目自付比例降至10%
  依照《通知》,兰州市还将降低参保人员部分支付项目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使用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20%降至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参保人员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分段自付比例分别降低了1-3个百分点。
  累计最高支付额调为28万
  同时,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在的2.6万调为4万;超过4万以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自付10%,最高封顶线调为24万。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为28万。
  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此外,城镇职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视同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累计30年、女累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职工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该职工退休时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承担。
  《通知》下发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和职工已参保(含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不受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