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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将发放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账单

  信息缺失或者错误 应及时统一更正
  另据介绍,由于版面有限,此次对账单的发布,只能核对出部分信息,采取其它三种查询方式,可进一步核对参保个人的其他方面的信息,如果发现基础信息缺失、有误,参保个人应尽快与参保单位经办人取得联系,并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养老金核定表、退休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局经办大厅核对更正。
  此次医保个人帐户对账单从2006年12月28日至2007年2月底将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陆续发放。在两个月之内,还未收到对账单的,可与兰州市邮政局函件分局联系,电话:8470193转430、423、424。
  附相关资料:
  1、什么叫医保个人账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精神,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教纳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领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计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45岁以下(含45岁)的按1%计入;46岁至退休的按1.5%计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养老金的4%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本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对于经批准的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职工调离本市、退休后异地安置以及其他原因办理退保手续后个人账户可以返还给职工本人或继承人。
  2、什么是“单建制”?
  “单建制”是指参保单位只缴纳统筹基金部份,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门诊费用和药店购药费由自己承担,医疗保险只承担住院费用和特殊门诊一定比例的费用。目前兰州市实行“单建制” 的主要是一些经审批的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这些人员大约有4万余人,由于实行“单建制”,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此次不属于发放对帐单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