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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每月上调90元

  自今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40元提高到13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290元。此外,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44元提高到798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或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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