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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保障广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稳岗位"的积极作用,增强失业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昨日,记者从宿迁市人社局获悉,宿迁市今年再次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失业金最高限额由1520元/月提高到1620元/月.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缴费年限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宿迁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失业金最高限额由1520元/月提高到1620元/月.新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