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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了保障和提升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使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49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由现行每人每月1130元,提高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的80%,即每人每月1360元,增加了230元.同时,对5月份已经按原标准发放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我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于6月份开展差额补发工作,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已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