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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于4月1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在2016年已经降低0.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不变,此次降低费率政策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我区于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由3%降低到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个人缴费费率为0.5%.经测算,共减少企业及个人缴费13.7亿元.此次降费后,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少缴费7亿元.
  失业保险: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