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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2008年调整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2008年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对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城市化退休人员、下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普遍增加办法为:每人每月增加95元,并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进一步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5元(未满1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缴费1个月折算为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在普增的基础上,对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四、在普增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1.199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且在2007年12月31日年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不包括建国前的老工人)的人员;3.原工商业者。
  (二)1997年12月31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且在2007年12月31日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但不重复享受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企业退休人员同时符合第三、四条条件的,可以同时按照第三、四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六、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第二、三条规定的标准一致。
  七、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仍达不到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补齐。
  八、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其社会医疗保险费相应增加。
  九、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本市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十、本市2008年7月不再另行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