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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南通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调整为1493元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规〔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7月1日起,全市生育保险一次营养费补助标准调整.
  调整后的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费补助计发标准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4640元的2%执行(取整数),为1493元,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