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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为保障全市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将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我市要求各地认真执行《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基金支出管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统筹管理水平,完善基金风险预警防范,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