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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城市低保标准再次提高

  日前从区财政局获悉,我区城市低保标准再次提高,由此前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340元,较烟台市政府规定的五区低保标准(320元)高出20元,保障水平位居全省首位。新标准执行日期从2008年4月1日起。
  近年来,我区经济发展可谓突飞猛进,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自2003年至今,我区先后多次调高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现在每人每月340元,增幅达54.5%。同时,我区还通过向社会弱势群体发放爱心购物卡、爱心药店购药卡、报销取暖费等多项惠民政策,建立和完善了临时救助、困难学生和困难家庭救助、城镇大额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更多的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有力地促进了全区和谐社会的建设。
  据了解,此次再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主要是为缓解近期物价上涨给低保户家庭带来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