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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本市现行执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基础上,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20%.
  根据该规定,我市出台具体的下调方式和幅度,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现行缴费费率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20%;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再按江人社发〔2016〕180号规定实施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再统一阶段性下调20%.同时,我市五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据了解,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助减少企业负担,促进我市企业和经济共同发展.据初步测算,降费后,将预计每年为全市用人单位再减负约4200万元左右.
  此外,在执行期限届满后,我市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恢复按江人社发〔2016〕18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恢复至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