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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新办法 每两年调整一次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其中一类行业风险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共设3档;二至八类行业风险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共设5档.办法明确了用人单位适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
  上年度发生工伤死亡3人以上、新发生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3人以上或者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50%,执行1档浮动费率;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20%,执行2档浮动费率;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本年度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执行3档浮动费率;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或者上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80%,执行4档浮动费率;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或者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50%,执行5档浮动费率.
  办法具体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工伤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及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1、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从业人员原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从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形1、用人单位上年度有拖欠工伤保险费的;2、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上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
  本年度不进行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非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且上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
  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出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进行费率浮动,且不得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的:
  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第一年在对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并在发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进行调整;第二年缴费费率自然延续不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