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我省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通知,近日该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继续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自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总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19年4月30日.自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至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