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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月1日起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从7月1日起,该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执行新政策--根据兰州市统计局发布的我市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全省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数据进行调整.
  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且最高不超过2018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7131.25元)的3倍,即21393.75元,最低不低于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市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和皋兰县为1570元;自由职业者最高基数不得超过21393.75元,最低不低于7131.25元.
  在缴存比例方面,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已开户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中心规定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比例仍为10%-21%之间,由缴存者选择申请,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