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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时间将从每年的1月1日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此外,缴存基数上限、租房提取政策等也有调整.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
  此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每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社平工资的3倍.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各地要根据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经批准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最高缴存限额"的规定,我市将每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全部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国有经济单位在岗人员包括全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人员.
  新增一项租房提取业务
  在原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无房职工租房未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8000元)的基础上,新增一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即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房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职工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租住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租金,每月最多可提取每平方米15元的住房租金.
  我市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2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权利;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