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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贷款政策调整主要涉及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贷款次数控制,贷款月还款的最高还款比例,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等.贷款额度,调整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两种情形,分别确定贷款最高额度、最低额度.比如市区现行不管家庭夫妻双人建缴或单人建缴,最高80万、最低35万,调整为双人最高70万、最低25万,单人最高50万、最低20万.
  贷款额度的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不得低于20%调整为不得低于30%.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不得低于30%调整为不得低于50%.增加职工家庭贷款次数控制,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的,暂停其第3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提取政策的调整,主要涉及完善无房租赁提取政策,完善特困低保提取政策,明确提取、贷款业务管控,加强实施违规提取管理.
  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来为"单身职工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调整为"职工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同时,此次调整取消了"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须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规定.该中心介绍,只要是符合无房提取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不过,无房租赁、特困低保的提取,调整为"可按月申请提取,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复提取".
  另外,市区、各县(市)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积金,原来是参照执行各自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执行市中心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全市统一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须在办结退房手续之日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逾期不退还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
  政策调整内容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在6月1日之前,已申请贷款的仍依照原规定办理.
  据统计,2017年,全市归集住房公积金104.76亿元,为17.75万名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78.46亿元,为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贷款63.69亿元,为4320户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4.99亿元.截至去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736.80亿元、缴存余额341.54亿元,贷款总额558.21亿元、贷款余额338.40亿元,有效支持我市职工家庭圆了住房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