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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实施办法

  2017年全县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维持在96%以上,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力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费用.2017年度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450元.
  文件要求,各乡镇、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实施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两项民生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部门配合,做好督查指导;确定专人负责,做好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乡镇、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续保,切实做好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两项民生工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