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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失业保险标准再次上调

七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调整为510元,五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70元调整为450元。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上调各市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调整后最高达到每人每月510元,最低标准380元,其中青岛市七区五市调整后,分别比之前提高了90元和80元。

    五市失业金增了80元

    据介绍,本次调整是根据《山东省失业保
险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执行的。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五档:济南5城区、青岛7城区、烟台4区4市、东营市、威海市每人每月510元;淄博市、潍坊市每人每月490元;济南章丘、长清及远郊3县、青岛5市、烟台3市1县、莱芜市为450元;枣庄市、日照市及济宁、泰安、临沂部分区县430元;德州德城区、滨州市410元;济宁、泰安、临沂、德州部分区县及聊城市、菏泽市每人每月380元。

    青岛市七区调整后为510元,五市调整为450元,分别比之前提高了90元和80元,上涨幅度远高于去年的调整情况。

    领失业金需满足三个条件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欠缴的年度应补缴),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首先要满足三个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且职工本人有求职要求。

    用人单位15日内须申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按照流程及时办理。用人单位应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解聘备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资格和月数。已解聘备案的人员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五市及城阳区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同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每月15日前核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个人可自核准当月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及以后核准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失业人员自核准的次月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