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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落地

  近日,郴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发布信息,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和省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式下发,明确了两险合并实施的具体细则,打通了两险合并实施惠及参保人员的最后一公里。
  两险合并具体实施以后,除了适应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经办服务效能的重要意义之外,惠民利民便民的作用更加彰显:一是原有待遇不降低,湖南省计生条例规定的60天奖励产假仍然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仍然维持享受生育保险一次性补贴不变。二是部分待遇有提升,只要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法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不再有等待期的门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参保女职工怀孕满 2个月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由享受15天上调为30天产假,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由享受42天上调为75天产假。三是待遇边界更清晰,明确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0个月后(含补缴 3 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 3 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 10 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规范住院分娩严重并发或合并症、参保人员妊娠或产假期间转移医保关系的待遇支付方式等。四是经办服务更便利,郴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以两险合并具体实施为契机,将生育保险登记权限下放至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实现经办服务的延伸办、马上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