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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我省出台《青海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2019年年底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主要政策:“四统一、两确保”
  统一参保登记:我省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我省将结合全面参保登记计划,同步加大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力度,特别是将稳定就业进城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市州级统筹。比如,海东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10%,阶段性降费期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5%,两项保险合并后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费率,即为10.45%,用人单位缴费将由以前的两个窗口办理,变成了一个窗口办理,更加简化了缴费流程和手续。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的政策维持不变。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服务管理主要涉及到“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管理”。三个目录,是指基金的支付范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执行基本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两个定点,主要涉及到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两险合并实施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为两项保险合并后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指标纳入医疗服务机构协议中,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一个结算管理,就是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整合现有的经办机构、人员、信息、服务渠道等资源,规范两项保险的经办流程,实现业务统一经办、数据统一管理,满足合并实施的需要。
  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两项: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包括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报销。二是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确保制度可持续。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共济能力进一步增强,基金可持续能力得到保证。同时,按照“千方百计保基本,始终坚持可持续”的原则,根据我省医保基金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合并实施政策呈现四大亮点
  我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和要求的同时,结合省情实际,在不降低待遇的大前提下,调整完善政策,呈现出四大亮点:
  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此次我省将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生育费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解决了两类人员长期以来,因没有制度保障,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烦心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报付;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职工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需要说明的是,两类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降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由原来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调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效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比如,2018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5379元/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8194元/年。经测算,缴费基数下调后,预计今年,可为用人单位减负1.99亿元,参保人员减负0.62亿元,合计2.61亿元。
  同步提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原来的上年度本地区生育医疗费用平均支出的30%提高到按限额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扩大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进一步减轻了女职工生育费用负担。
  各市(州)政府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今年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