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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提高到72136元,月平均工资为6011.33元.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长春市决定对全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上限调整为18033.99元,下限调整为3606.80元.各参保单位需要于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参保单位应按照长春医保网站公布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认真填写缴费备注信息.缴费金额和备注信息填写准确无误的单位,3至5个工作日到账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此项调整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3634.66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8年7月1日之前的(不含7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8年7月1日之后的(含7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此项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应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