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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将合并

  今年省人社部门将做好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准备工作.
  据悉,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