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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包括下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支出:
  (1)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
  (2)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3)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符合相关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6)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4)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