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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经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420元调整为52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80元调整为48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为:2008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252元调整为312元。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2008年7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自谋职业人员,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照新标准计发;2008年6月30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照原标准计发。2008年7月1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按照新标准计发;2008年6月30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按照原标准计发。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宣传、核定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