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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

  6月2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条例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养老保险条例共有59条,这次修改了25条。新的变化主要有:退休条件作了修改,规定1997年底之前参加工作,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应当依法参保,保费每月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20%缴纳,并规定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20%;城镇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基数有了变化,由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80%;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了改革,缴费年限较长的,其养老金待遇将明显提高;调整了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享受标准,退休人员最低月基本养老金由原来的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调整为上年度当地月平均养老金的60%。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继续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