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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本着有利于城乡居民参保,有利于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有利于加强日常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2011]16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二)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三)业务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仅限农村户籍参保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基金预算(四)基金预算的编制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计划和财政补贴政策等因素,包括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享受待遇人数、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利息等。根据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财政对基金的补贴支出。基金预算草案由县(市)区经办机构编制,并要认真编写基金预算编报说明。编报说明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依据、测算因素、预算编制情况,存在问题,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等。对于收入增幅较低、支出增幅较快,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须进行详细说明。
  (五)县(市)区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批后的预算,报市(地)级经办机构汇总,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审批后的预算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报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六)基金预算草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复。业务经办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