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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规定用人单位须为农民工购工伤保险

  兰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7项政策惠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该《意见》规定,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论雇佣具有本市户籍,还是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尤其是煤矿、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不得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对农民工关心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细节,分别作出7条明确规定。窑街煤电公司等12户企业被列为省市重点调度和督办企业。
  政策解读
  1.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雇佣具有本市户籍或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基数和比例按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在兰州市注册的,可在兰州市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兰州市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在兰州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兰州市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在兰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按月长期支付的方式,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工伤发生之日或患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按省上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5.在兰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公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6.农民工按照本意见规定,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养亲属应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本人或其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本人或因公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选择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兰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不再按照本意见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7.外省户籍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调整,按省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