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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

  从今年7月1日起,该市调整其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对鉴定符合条件的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生活护理费分别增加198元、159元和119元.
  本次生活护理费待遇调整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经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规定的工伤人员,从今年7月1日起,其月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263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2106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1580元,分别增加了198元、159元和119元.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受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待遇按此规定调整.原由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护理费待遇,调整增加部分由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