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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

  昨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由2017年的17094元/月,调整为19088元/月;下限一类区为1570元/月、二类区为1400元/月.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昆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或本市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按照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7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6350元,月平均工资为6362.5元.因此,2018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9088元/月,凡月工资收入超过19088元/月的职工,按19088元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收入低于19088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不能列入月缴存基数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云南省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2017年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57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区14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因此,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1570元/月,二类区1400元/月.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2018年《公告》发布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