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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新政16日起执行 二手房首付调至40%

  4月14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规定,自4月16日起,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将统一执行新政。
  其中,根据青岛市国土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3月16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为30%。
  购买二手住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调为40%。
  同时,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新旧政策衔接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在3月15日及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合同签约并已交纳首付款的,申贷时点所购楼盘项目需主体封顶且已签订了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最低20%首付款比例政策。
  在3月15日及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在未实行合同网签备案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2017年3月15日及之前已作初审并在中心报备的,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最低30%首付款比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