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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包头市调整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涉及个人缴费标准、参保范围、集中缴费时间等.新政策本月起开始执行.
  2018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在校在园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0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55元;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70元.
  集中缴费时间为: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25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内户籍并在包头市取得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包头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在本市参保的,参保后享受与本市居民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市、旗县区财政应比照本市居民参保人员补助标准拨付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