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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

  《太原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近日公布。我市今年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年统一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少年儿童,持有太原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新生儿、社会福利院收养的社会弃婴、困难归侨侨眷、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武警太原支队基层官兵、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等特殊人群。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统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今年个人缴费仍按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2018年后按国家规定执行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财政补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并实施,年度筹资标准原则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至10%确定。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参保缴费期。
  统一保障待遇
  我市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待遇不降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我市将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待遇政策。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别不一致的待遇政策,可暂予保留,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统一。同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工作。整合前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整合大病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待遇标准为: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支付比例分段计算,即: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对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可降低到5000元,支付比例提高3%。
  实现异地结算
  我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确保城乡居民跨统筹区就医实现联网直接结算。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接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重点解决好长期异地居住的老年人、转诊和异地急诊人员省内跨统筹区就医、购药联网直接结算。做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直接结算。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及时与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到今年底基本实现符合规定的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加强服务监督
  全面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与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付费方式改革。通过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医疗机构开展谈判协商等方式,降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建立风险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城乡居民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绩效。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
  今后,医保经办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实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做好医改工作
  我市把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改全局,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实行差别化的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适当降低属于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病种范围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患者的支付比例,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同时,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公立医院人员招聘、岗位管理、薪酬制度、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