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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系数

  近日,从烟台开发区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自今年5月开始,开发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系数、起付线标准及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档等标准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自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系数执行下列标准。基本系数标准:个人账户年龄系数为0.5800,缴费工资系数为0.0125,养老金系数为0.0258;浮动系数标准:个人账户年龄浮动系数为0.4200,缴费工资浮动系数为0.0037,养老金浮动系数为0.0019。在这期间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系数为基本系数+浮动系数。
  从2008年5月1日起,住院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为2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三级医院为500元。从2008年5月1日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档。取消50%自付比例档,将50%自付比例调整为30%;取消20%自付比例档,将20%自付比例调整为15%;调整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将13种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由30%调整为15%。2008医疗年度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0元。2008医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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