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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养老金能领多少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职工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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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职工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1997年6月30日前参保并按规定缴费
公式及有关术语
养老金=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特区补贴30元。
其中,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l.3%×(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25)×本人1997年6月30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
本人缴费指数=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相应年份执行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职工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原固定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果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连续缴费的,其1989年1月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
事例
原固定工陈某于2002年12月到龄退休。她1975年11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参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27.5年,1997年6月前的累计缴费年限22年,1989年1月—1997年6月平均缴费指数0.757,1997年7月至今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8636.83元。按月发放的基本养老待遇为:
①基础养老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90的20%,即278元。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8636.83÷120=71.97元
③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90×l.3%×(0.757+0.25)×本人1997年6月30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22年=400.32元
④特区补贴30元
以上合计为780.29元
1997年7月1日后参保并按规定缴费
养老金=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特区补贴30元。
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何领取养老金
2000年7月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1、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个人,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0年后,方可以当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2、1997年7月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又不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按月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的个人,不能按月计发养老金,按下列项目合计一次性发给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2)个人在1997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与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期间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如果不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按月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的个人,不能按月计发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0年7月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不申请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特殊参保职工增发退休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获得高级职称或在外地获得高级职称并经本市相关部门确认,且被用人单位实际聘任一年以上的参保个人,其平均缴费指数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高“0.25”后仍低于“2”的,按“2”计算;高于“2”,按实际数计算。
2、1969年12月31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参保个人,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每月增发归侨补贴60元。归侨补贴不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数。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和在高原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25%;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5%。但该项计发比例增加总数最高不得超过10%。1992年7月1日后从事上述工作的,不相应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个人依《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60%的,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6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