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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宁夏自10月1日起在统一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待遇、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人员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牢基础。
  据了解,在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方面,宁夏将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各地不得自行放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范围和条件;严格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采取一次性补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严格滞纳金收取范围,对已按月申报核定养老保险但未及时缴费的单位,职工个人在申请办理退休、异地调转需进行剥离补缴时,如单位核定时没有产生滞纳金的,剥离时亦不再产生滞纳金。
  在统一基金收支管理方面,宁夏自10月1日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全区各项基金收入统一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支付基金时,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确定各市、县(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总额,并于每月1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次月用款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从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各市、县(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