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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渝水区出新政为失地农民补贴养老金

  据悉,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正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11月初,渝水区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自愿且只能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定不再更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据悉,新政施行前,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据实计算其在新政规定的政府补贴年限期间的重复缴费时段(最长不超过15年),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个人缴费部分,并按江西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78元)的60%确定其补缴基数,重新补齐政府补贴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12%,个人承担8%.
  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新政实施后重新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江西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78元)的60%确定.新政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冲减应缴养老保险费,只需补缴差额部分,个人应补缴的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政府应配套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承担,差额部分应在重新参保时一次性缴清,超过时限参保视为逾期.而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女性被征地农民重新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样补差,待遇领取延至55周岁.
  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重新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渝水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