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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新政

  近日,市人社局依据中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下发了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工可选择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累计缴费满一年后非农民工本人原因失业的,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应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方式、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费累计满一年后非农民工本人原因失业的,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此前农民工所在单位为其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后待遇合并计算.
  政策变化: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原政策规定--农民工所在工作单位交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工作所在单位为农民工参保时,单位按照单位应缴比例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失业后单位缴费满一年的,农民工按照一个月失业金标准领取生活费,不享受医疗保险政策.
  新政策规定--农民工所在工作单位与农民工同时缴费.农民工与所在工作单位参保缴费政策与城镇企业职工同步,农民工失业后与城镇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工参保缴费满一年后,非本人原因失业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待遇变化:2018年5月1日前--农民工非本人原因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单位为其参保缴费满一年按1个月失业金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费(缴2年领2个月,以此类推),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2018年5月1日起--农民工非本人原因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金领取期间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据悉,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的出台实施,将惠及我市近五千名进城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