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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1089元/月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水平,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调整后,韶关失业人员保险待遇将由原来的968/人.月上调至1089元/人·月,较之前提高了121元/人·月.
  据悉,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主要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最长可领取24个月.
  据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已办理登记的失业人员,除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领求职补贴、生育补贴、鼓励就业的一次性待遇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费用也将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韶关目前现有2226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此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改善民生、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对增强广大参保单位及失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