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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至1343元/月

  城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由1182元/月调整为1343元/月,月标准提高161元.县市区也同时进行调整,今年8月1号开始执行.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关于株洲市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城市四区即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和天元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82元/月调整为1343元/月,月标准提高了161元.云龙示范区参照城市四区标准执行.醴陵市、株洲县、攸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063元/月调整为1216元/月,月标准提高了153元;茶陵县、炎陵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961元/月调整为1088元/月,月标准提高了1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