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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生育保险报销的条件是什么?

【摘要】青岛生育保险报销的条件是什么?可报销的费用包括哪些?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是什么?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生育费用由谁承担?

1、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2、报销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4、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具体如下: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及比例

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 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管理

1、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

1、支付项目

( 1)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支付(结算)办法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下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

( 1)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简称《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下同)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① 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

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一次的妊娠诊断、检查费用,由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一次。

② 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应先到妇幼保健机构补办手续)。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和非本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负担。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院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同时予以结算。

③ 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④ 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结算。

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驻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增加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垫付,年终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2)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参保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到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

( 3)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 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待遇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 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 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 难产的增加15日;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胎, 增加15日;

(2) 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 为42日;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四、生育保险管理

(一)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 ,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服务资格,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卫生部门审定。

(三)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 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四)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信息联网 , 职工生育和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首先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需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六)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按参保职工享有的诊疗项目诊疗和收费,并制作《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由职工交由单位保管。欠费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七)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参保职工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上述《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症,还要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清单等。

费用结算标准:在青岛市所属五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诊疗生育的,按当地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县级城市诊疗生育的,按青岛市五市平均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地级及以上城市诊疗生育的,按市内四区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

五、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 , 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 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