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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将再次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标准.具体标准为:
  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实行限额报销,根据生育医疗费住院票据实数,补助标准最高为:顺产(自然分娩)2500元、难产(侧切)3000元、剖腹产4300元.
  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5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依住院票据最高报销5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依据票据最高报销800元.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等参保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的,享受生育营养补助费,标准为统筹地区社平工资的10%.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享受10天护理假津贴.津贴标准为:按0.5%的费率缴费的,以全市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待遇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