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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上调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标准

  为适应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需要,建立健全鼓励顺产的激励机制,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医疗待遇,青岛市对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相关文件,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的人均定额结算标准,三级医院由原3800元调整为4200元,二级医院由原2900元调整为3300元,一级医院暂维持原2000元不变。
  人均定额结算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之间的一种结算方式。各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加强管理服务,不得将人均定额结算标准限定到每个生育职工,不得将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转嫁给职工个人负担。
  本次人均定额结算标准的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