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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社保费由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平稳划转,按照省上统一要求,2018年12月20日至31日,我市税务和社保部门将进行结算,期间所有社保业务均不能办理.
  为保障我市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市社会保险局提醒:
  委托银行代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须在12月1日前将2018年度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代扣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须在12月14日前将2018年度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到社保基金收入户.
  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须在12月1日前,在签订的代扣社保费的银行账户中足额存款,以确保代扣期(12月1日至12月10日)成功代扣社保费;对本人核实后发现上述代扣期未代扣成功的和未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的参保人员,须在12月14日前到社保关系所在社保大厅缴纳2018年度社保费;已签订补充医疗保险代扣协议的退休人员,须在12月14日前确保本人补充医疗保费代扣银行账户余额充足(大于111元).2018年12月正常缴费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务必在上述时间段内缴费.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须在12月14日前将2018年度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到社保基金收入户.
  参加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12月14日前到所属乡镇、社区缴纳2019年度医保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缴纳2018年度保费的参保人员,须在12月14日前确保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扣银行账户余额充足,以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扣成功.
  参保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在2018年12月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员或个体参保人员本人须在12月14日前,到社保关系所在社保大厅办理养老金领取和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清算手续,并完成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