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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差额调整工作展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41元,呼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57元,对此,呼市人社部门就呼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差额调整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A、缴费基数的确定缴费基数确定包括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其中
  (1)单位缴费基数确定为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
  对此,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呼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呼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呼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呼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缴费基数.
  此外,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呼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呼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但低于呼市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呼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同样,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费月份的参保职工人数进行核定,企业单位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
  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呼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和300%确定五个档次.
  并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规定执行.
  B、参保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差额调整
  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2018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工作于2018年7月开始,此次缴费基数差额调整是以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41元为依据,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差额调整;以呼和浩特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7元为依据,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进行差额调整.
  同时,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2018年已经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参保单位,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集中统一予以批量差额调整,请参保单位关注网上业务申报系统,及时打印差额调整缴费通知单缴费.未完成缴费基数核定的参保单位,在完成核定工作同时逐一进行差额调整.同时由于差额调整将影响到参保职工的关系转移及退休待遇的领取等,各参保单位应认真核对差额调整的人数、金额,确认无误后请及时进行缴费,以保障参保职工各项待遇的计发和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