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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618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563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523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91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044元/月、致残二级6599元/月、致残三级6195元/月、致残四级581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10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91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13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35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月.
  上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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