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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连续六年提升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近日,我省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工伤人员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提升幅度为近年来最大,全省工伤人员的获得感随之大幅提升,这也是我省连续第六年提升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通知》规定,凡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内,已经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在调整范围.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6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13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此调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