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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5月31日前认证

  石市社会保险中心近日印发《关于2018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1-4级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由参保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完成资格认证,否则从6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
  5月31日前由参保单位提交材料
  按照通知,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对象为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1-4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通知要求,参保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
  未认证从6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
  通知要求,截至5月31日,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6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待补办认证手续后,仍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恢复其享受的工伤待遇,并对暂停期间的待遇进行补发.
  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上门确认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对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求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资料;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职工,要与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紧密结合.